(2017)浙0327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阿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阿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阿红,女,1966年5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扭送归案,次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思思,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阿红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7年4月6日以苍检公诉刑变诉〔2017〕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阿红及其辩护人陈思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农历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阿红为骗取钱财供个人使用,以其丈夫王某1及其冒充“林某1”、“雪芬”、“阿桃”、“雪燕”等多人名义,先后参与被害人蔡某2组织的18场民间互助会中的178股。在前期以高额利息连续标取会金后,拒不支付其余互助会会金。截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黄阿红共参与投标173次,骗取会金共计人民币1239703.57元。2.农历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阿红为骗取钱财供个人使用,以其丈夫王某1及其冒充的“林某2”、“少先”、“香玉”、“香兰”等多人名义,先后参与被害人王某2组织的2场民间互助会。截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黄阿红共参与投标7次,骗取会金共计人民币95627元。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阿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阿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黄阿红有退赔情节,且退赔金额应当认定33.8万元。二、被告人黄阿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黄阿红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四、被害人对诈骗金额的扩大存在较大的过错。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阿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2年农历4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阿红为骗取钱财供个人使用,以其丈夫王某1或冒充“林某1”“雪芬”“阿桃”“雪燕”等多人名义,先后参与被害人蔡某2组织的18场民间互助会中的178股。在前期以高额利息连续标取会金后,拒不支付其余互助会会金。截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黄阿红共参与投标173次,骗取会金共计人民币1239694元。2.2012年农历8月28日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阿红为骗取钱财供个人使用,以其丈夫王某1或冒充“林某2”“少先”“香玉”“香兰”等多人名义,先后参与被害人王某2组织的2场民间互助会。截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黄阿红共参与投标7次,骗取会金共计人民币95627元。案发后,被告人黄阿红将其位于龙港镇舥艚社区平安村的一间套房以23万余元左右的价格抵给蔡某2,后又通过蔡某2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本案会款,共计退赃人民币33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阿红的供述,供认其家中经济状况不好,没收收入来源,自2011年起,其开始在邻居朋友处标会,2012年,其家中又打算盖房,于是其用好几人名义在蔡某2及王某2处标会,并谎称该几人系其亲戚,而实际上均是其一人。直到2014年,因其在蔡某2及王某2处的标会标完了,其无法拿出会金,找其要会钱的人便越来越多,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共参与蔡某2组织的18场标会,每个会均搭10股左右,参与王某2组织的2场标会,共标得150多万。之后,其将自己的一间套房以23万元左右给了蔡某2。2.被害人蔡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农历润四月二十八开始,其连续组织了20多场标会,每场标会里,黄阿红基本都有10股左右,黄阿红称其有很多亲戚、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但自己组织人员又不够,便叫其组织,黄阿红就一人代表了10个人左右参与一场标会。到了2014年11月左右,黄阿红就没有出现了。经核对,黄阿红以“林某1”“雪芬”“林某3”“阿桃”“雪燕”“林某2”“郑线”“蔡某1”“少林”“晓林”等人名义共参与其组织的18场标会。后经协商,黄阿红将其位于舥艚社区平安村的一间套房以23万余元的价格抵给其。同时,黄阿红还将土地证押在其处,通过其向吕陈仙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会钱。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8日,其组织了一场标会,黄阿红分别以“林某2”“少仙”“秋桃”“上树”的名义参与标会,并称该几人系其亲戚,其也信以为真。2013年9月16日,其再次组织了一场标会,黄阿红一人分别以其丈夫王某1、“香玉”“香兰”“大先”“小先”五人名义参与标会。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黄阿红系夫妻关系,黄阿红参与标会,其均不知情。2015年正月,其将龙港镇舥艚社区平安村的一间套房以23万余元的价格抵给蔡某2。5.标会会单,证实被告人黄阿红冒充他人名义参与蔡某2、王某2标会的事实。6.会计审计报告、补充说明,证实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苍南县公安局的委托,对被告人黄阿红冒名参加标会,骗取会金的数额进行了审计。7.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阿红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事实。8.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阿红的身份情况。经审查,上述证据均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黄阿红退赃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黄阿红于案发后,经与被害人蔡某2协商,将其位于龙港镇舥艚社区平安村的一间套房以23万余元左右的价格抵给蔡某2,后又通过蔡某2向吕陈仙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本案会款,依法可认定本案退赃人民币33万余元。对辩护人就此所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阿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阿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阿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5321元,分别返还被害人蔡尾女人民币909694元,返还被害人王上雨人民币956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民城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