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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妮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妮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741号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19楼。法定代表人:陈礼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莉,员工。被告:贺妮娜,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妮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