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行审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陈来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陈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2行审587号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海市人民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蒋小斌,局长。被申请人陈来明,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土资罚[2016]51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罚[2016]5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罚[2016]514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第一、二项由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