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清分社与李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清分社,李小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725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清分社,住所地镇子镇万寿街36、37号。负责人:蒲垣委,主任。委托代理人:伍都源,风险经理。被告:李小刚,男,生于1974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清分社诉被告李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清分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清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继红审 判 员 李红婷人民陪审员 孟英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