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学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60号被执行人陈学才,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康泰花园**栋***室。关于被执行人陈学才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学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学才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学才已向本院交纳罚没款20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陈学才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