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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蒙丹与凌一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丹,凌一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334号原告:蒙丹,女,生于1991年5月15日,羌族,四川省茂县人。被告:凌一军,男,生于1990年10月2日,羌族,四川省茂县人。原告蒙丹与被告凌一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蒙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蒙丹负担。审判员  付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