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英会、宜宾树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会,宜宾树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英会,女,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树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224福乐苑。法定代表人:罗明,总经理。陈英会申请执行宜宾树高物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川15执220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良审 判 员  何松涛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