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6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澧县中顺华联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曹金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中顺华联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曹金星,曹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6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万寿宫居委会翊武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景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这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澧县中顺华联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解放路599号。法定代表人:曹金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松,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曹金星,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曹明月,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澧县中顺华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曹金星、曹明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澧县中顺华联百货世纪有限责任公司、曹金星、曹明月自2017年11月3日接到本院(2017)湘0723执656号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本院(2017)湘072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澧县中顺华联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00元、利息、罚息、逾期利息64404.22元、支付律师费165576元,共计4129980.2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5日,本院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澧县中顺华联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商贸建材城的产权证号为慈房权证零阳镇字第××号的第15栋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110、1111、1112、1115、1116号14套商业用房和产权证号为慈房权证零阳镇字第××号的第21栋111、112、113、121、131号5套办公用房。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8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底价5009688元的价格接受上述19套房屋,支付应由被执行人澧县中顺华联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本案的诉讼费36990元、评估费30000元、执行费51490元,合计118480元后,抵偿被执行人澧县中顺华联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4829167.74元(本金3900000元、利息64404.22元,后续一般利息443056.23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56135.29元、律师费165576元),余款62040.26元(5009688-118480-4829167.74)退付被执行人澧县中顺华联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澧县中顺华联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商贸建材城的产权证号为慈房权证零阳镇字第××号的第15栋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110、1111、1112、1115、1116号14套商业用房和产权证号为慈房权证零阳镇字第××号的第21栋111、112、113、121、131号5套办公用房作价489120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澧县中顺华联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债务4829167.74元。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以物抵债后的剩余房款62040.26元由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付给被执行人澧县中顺华联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二、申请执行人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李 清审 判 员 彭 杰审 判 员 赖怒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谭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