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宏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宏山,郑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东。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宏山。一审被告:郑伟。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榆林中心支公司。再审申请人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宏山及原审被告郑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1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孙 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雨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