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效臣与崔秀英、李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效臣,崔秀英,李杜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958号原告:张效臣,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孔令山,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秀英(小名崔连英),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凤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杜君,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张效臣诉被告崔秀英、李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效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效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效臣承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