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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效臣与崔秀英、李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效臣,崔秀英,李杜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958号原告:张效臣,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孔令山,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秀英(小名崔连英),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凤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杜君,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张效臣诉被告崔秀英、李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效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效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效臣承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