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贇、肖候承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贇,肖候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民特10号申请人:肖贇,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肖候承,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代理人:肖诗翠,女,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系肖候承姑姑。申请人肖贇申请认定肖候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贇称,肖候承系先天性脑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平时全靠申请人照顾。2008年12月经鉴定,被申请人的智力残疾等级为贰级,宁国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残疾人证。为此,特申请依法认定肖候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肖诗翠称:同意宣告肖候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肖贇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肖候承系先天性脑残,曾在南京多家医院就诊,拟“中脑缺失”,无特殊治疗。自幼智力低下,小学一年级读了三年,学习成绩差,之后辍学在家,成年后日常生活在家人的训练下基本能够自理,但需要经常督促和指导,能够从事简单的事务,现在宁国市中溪镇狮桥村顺达公司务工。2014年,肖候承被宁国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贰级智力残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对肖候承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所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被鉴定人肖候承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肖候承因精神发育迟滞,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肖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肖候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肖贇为肖候承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