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与景洪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谭宏连,教富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40-1号申请人: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栗敏,乡长。委托代理人:管威,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谭宏连,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申请人:教富贤,女,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人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诉被申请人景洪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吉0521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谭洪连、教富贤的银行存款。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谭宏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快大支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06的存款34257.81元、账号为621xxxxxxxxxx93存款2886.13元、账号为62xxxxxxxxxxx75的存款1294.9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教富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快大支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x6的存款15058.0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凤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奕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