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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宗荣生与司惠茹、何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荣生,司惠茹,何建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2842号原告宗荣生,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王喆,臧公余,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惠茹,女,汉族,1976年1月29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何建兴,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祁立波,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荣生与被告司惠茹、何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1(已减半),由原告宗荣生负担。审 判 长  崔明辉人民陪审员  谢益三人民陪审员  巢松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俞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