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方利与吕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方利,吕桂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方利,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远阳,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罗方利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抚顺市顺城区戈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桂珍,女,1958年1月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回族,系吕桂珍之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方利与被上诉人吕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罗方利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方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罗方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罗方利负担。审判长 韩 强审判员 孙仲义审判员 王宏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