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7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486刘景与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486号原告刘景,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246087,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泰山大厦22层B-01室。法定代表人赵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与被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刘景负担。审判员  范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