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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凤楼与被告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楼,王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860号之一申请人:郑凤楼。被申请人:王文忠。原告郑凤楼与被告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凤楼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文忠的工资予以保全。申请人已通过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文忠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工资账号6230271000004625744中的存款6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