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周焕明、李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周焕明,李琳霞,武汉源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60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林顺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承文、王浩,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焕明,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李琳霞,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武汉源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38号同成广场A座4单元2903室。法定代表人:江国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周焕明、李琳霞、武汉源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计175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肖 波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二○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淑玲速 录 员 汪志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