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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谭立雄、李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立雄,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谭立雄,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云,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902执4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云座落于宜春市××××单元××室(产权证号:1-××2)住房一套。因被执行人李云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解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云座落于宜春市XX路XXX号X幢X层X单元XX室(产权证号:1-××2)住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