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068号原告: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桂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丹,茌平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西路1号楼。负责人:游泳,总经理。原告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方起诉主体错误,原告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超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