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谭某甲、李某甲、钟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谭某甲,李某甲,钟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452号原告:周某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黄玉东,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甲,男。被告:李某甲,女。被告:钟某甲,女。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谭某甲、李某甲、钟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文波、李兴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甲、李某甲、钟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谭某甲、李某甲返还借款本金350000元、支付利息128800元(之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钟某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谭某甲、李某甲、钟某甲负担。被告谭某甲、李某甲、钟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周某甲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周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复印件、被告谭某甲和李某甲的结婚登记信息复印件、《借条》复印件、录音资料等书面证据。根据原告周某甲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2013年9月28日、2013年11月1日、2014年2月19日、2014年3月3日、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7月19日,被告谭某甲由其父亲谭送发经手并加盖被告谭某甲的印章,分别向原告周某甲出具《借条》借款40000元、80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00元、40000元、70000元,共计350000元;均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钟某甲为该七笔借款予以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被告谭某甲借款时与被告李某甲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3月31日。本院认为:被告谭某甲未在原告周某甲催告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周某甲要求被告谭某甲返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某甲向原告周某甲借款时与被告李某甲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及所产生的利息均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钟某甲对借款予以担保时未注明担保方式,应按连带责任担保方式承担责任。被告谭某甲、李某甲、钟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某甲、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某甲借款本金350000元,被告谭某甲、李某甲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本金350000元、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原告周某甲利息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钟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042元由被告谭某甲、李某甲、钟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文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