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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浠水县人民医院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860号原告:浠水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54209061830。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497号。法定代表人:丰长江,院长。委托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含代为提起诉讼,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调解、和解,申请撤诉、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被告:余超,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无业,住本县白莲镇大桥东路。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00922555X。本院在审理原告浠水县人民医院与被告余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本案受理后已经付清医疗欠款,原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浠水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 张 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