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597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号。法定代表人:伍家荣,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剑,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分社工作人员。被告:徐刚,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88元,由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黎小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