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146傅建初与陈亚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亚芳,傅建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芳,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建初,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陈亚芳因与傅建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亚芳未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亚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平审判员 陈斌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