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财保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合肥美和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合肥美菱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美和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合肥美菱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财保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东、汤口路南二号主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55336(1-1)。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男,公司法务专员。被申请人:合肥美和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合肥美菱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美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0982744Y。法定代表人:杨雪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真付,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香鹏,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皖0122财保7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合肥美菱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肥东新城区和平路与燎原路交叉口肥东046035号房产,同时查封担保人合肥美菱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肥东县××开发区××路××房地权肥东字××房产。后被申请人认为查封的肥东046035号房产价值超出了申请人申请的保全金额,提供了两套房产作反担保,要求解除对肥东046035号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皖0122财保7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解除对合肥美菱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肥东新城区和平路与燎原路交叉口肥东046035号房产的查封,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凌红梅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汪塘农贸市场A区147号房产和担保人胡月红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世纪家园××房产。现因双方纠纷已经合肥市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申请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凌红梅位于合肥市临泉路汪塘农贸市场A区147号房产和担保人胡月红位于合肥市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24幢1003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合肥美菱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西房地权肥东字第04782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