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5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福妹与陈新英、郭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妹,陈新英,郭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288号原告:陈福妹,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新英,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郭再龙,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陈福妹与被告陈新英、郭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福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妹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陈福妹负担。审 判 长  林珊珊人民陪审员  郭章南人民陪审员  李惠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庄月萍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