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福妹与陈新英、郭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妹,陈新英,郭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288号原告:陈福妹,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新英,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郭再龙,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陈福妹与被告陈新英、郭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福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妹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陈福妹负担。审 判 长 林珊珊人民陪审员 郭章南人民陪审员 李惠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庄月萍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