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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479号原告: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洪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南街东。法定代表人:李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5日以被告经营不善,公司倒闭,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沈垲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