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耿某某,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耿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于某某、耿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抒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