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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特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特934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221430。负责人:张翔,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月,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550-7。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高杨,该公司员工。2017年7月6日,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扣划时止)在尚欠的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5月31日贷款本金199469.05元、罚息10437.22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199469.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6%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审查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蒲忠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