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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与上海音乐频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上海音乐频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362号原告: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建辉,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聪,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音乐频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李海明,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音乐频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李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8元,由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