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玉影、邓士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影,邓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415-3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影,女,1984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邓士忠,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6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士忠的银行帐户存款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