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邹志贵与蒋德、王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志贵,蒋德,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邹志贵,男,生于1970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蒋德,男,生于1969年5月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王勤,女,生于1971年8月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邹志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蒋德、王勤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邹志贵货款576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蒋德、王勤暂无财产可供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蒋德、王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