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商华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费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商华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商华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黄桥工业园区海城路5号)。被执行人:费华,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浙0424执6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费华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费华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和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