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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17)冀0634执453号宿静之妻查封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强,宿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强,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孝墓乡东孝墓村。被执行人:宿静,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职工,住曲阳县烟草专卖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张玉强与宿静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宿静及其妻南红均由工资收入,且被执行人宿静之妻南红在恒山路烟草公司小区1栋3单元101室(房权证号:恒州镇字第2004-3**号)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宿静的工资收入(银行卡号:622848126243032718),期限为一年。2、冻结被执行人宿静之妻南红的工资收入(银行卡号:6228481268349141574),期限为一年。3、查封被执行人宿静之妻南红名下的位于恒山路烟草公司小区1栋3单元101室(房权证号:恒州镇字第2004-3**号)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