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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金容、叶国雄等与黄国胜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容,叶国雄,徐阳春,周长兰,杨桂英,丁美红,尧凤婷,胡燕梅,华寿庆,夏建辉,林俊杰,俞福友,陈依金,丁永辉,陈礼仁,陈贻军,游丽琴,邹冬梅,陈兴桥,林秀林,董地勇,孙峥嵘,张凤泉,严国明,周定泉,李平祥,陈育生,黄国胜,蔡金辉,林长战,魏敏,抚州市海西商会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321号原告张金容,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夷山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叶国雄,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原告:徐阳春: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周长兰,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杨桂英,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丁美红,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原告:尧凤婷,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胡燕梅,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华寿庆,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南湖花园)。原告:夏建辉,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原告:林俊杰,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俞福友,男,1975年1月20号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抚州市。原告:陈依金,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抚州市,原告:丁永辉,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原告:陈礼仁,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住抚州市。原告:陈贻军,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抚州市。原告:游丽琴,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邹冬梅,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陈兴桥,男,1968月11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尤溪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林秀林,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董地勇,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孙峥嵘,男,1968月1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张凤泉,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原告:严国明,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住乐安县。原告:周定泉,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李平祥,南宁,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份证号码:362502197810224432。原告:陈育生,男,1979年9月22日,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诉讼代表人张金荣、林俊杰、林秀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男,汉族,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海西商会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国胜,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司锋,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临川区人在,胡抚州市临川区,系被告黄国胜表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蔡金辉,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第三人:林长战,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东莞市。第三人:魏敏,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家住福建省福清市。第三人:抚州市海西商会,地址抚州市污水处理厂。法人代表蔡金辉,系该商会会长。原告张金容、叶国雄、徐阳春、杨桂英、周长兰、董地勇、孙峥嵘、张凤泉、严国明、周定泉、陈贻军、游丽琴、邹冬梅、陈兴桥、林秀林、林俊杰、俞福友、陈依金、丁永辉、陈礼仁、丁美红、尧凤婷、胡燕梅、华寿庆、夏建辉、李平祥、陈育生诉黄国胜,第三人蔡金辉、林长战、魏敏、抚州市海西商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张金容、叶国雄、徐阳春、杨桂英、周长兰、董地勇、孙峥嵘、张凤泉、严国明、周定泉、陈贻军、游丽琴、邹冬梅、陈兴桥、林秀林、林俊杰、俞福友、陈依金、丁永辉、陈礼仁、丁美红、尧凤婷、胡燕梅、华寿庆、夏建辉、李平祥、陈育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容、叶国雄、徐阳春、杨桂英、周长兰、董地勇、孙峥嵘、张凤泉、严国明、周定泉、陈贻军、游丽琴、邹冬梅、陈兴桥、林秀林、林俊杰、俞福友、陈依金、丁永辉、陈礼仁、丁美红、尧凤婷、胡燕梅、华寿庆、夏建辉、李平祥、陈育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容、叶国雄、徐阳春、杨桂英、周长兰、董地勇、孙峥嵘、张凤泉、严国明、周定泉、陈贻军、游丽琴、邹冬梅、陈兴桥、林秀林、林俊杰、俞福友、陈依金、丁永辉、陈礼仁、丁美红、尧凤婷、胡燕梅、华寿庆、夏建辉、李平祥、陈育生撤回对被告黄国胜、第三人蔡金辉、魏敏、林长战、抚州市海西商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60元减半收取计11130元,由原告张金容、叶国雄、徐阳春、杨桂英、周长兰、董地勇、孙峥嵘、张凤泉、严国明、周定泉、陈贻军、游丽琴、邹冬梅、陈兴桥、林秀林、林俊杰、俞福友、陈依金、丁永辉、陈礼仁、丁美红、尧凤婷、胡燕梅、华寿庆、夏建辉、李平祥、陈育生负担。审判长  杨良发审判员  聂慧锋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