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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程洪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55号被执行人:程洪,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初中文化,家住芦山县。本院在执行程洪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洪应履行缴纳罚金2000元、销脏所得650元,共计2650元。本院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程洪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程洪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服刑于邛崃监狱,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刑初7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燕审判员  XX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