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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徽新美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和县诚意电脑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美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太和县诚意电脑服务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721号原告:安徽新美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30241D。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诚意电脑服务部,住所安徽省太和县先锋路,注册号:341222600049151。经营者:林仑。原告安徽新美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诚意电脑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新美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美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新美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计674元,由安徽新美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峻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