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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回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边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边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边某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向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晓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