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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5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陆央央与龚婷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央央,龚婷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531—1号申请人:陆央央,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生,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龚婷琳,女,汉族,1986年1月6日生,住张家港市。申请人陆央央与被申请人龚婷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央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婷琳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陆央央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央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婷琳的银行存款12万元(保全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