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5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陆央央与龚婷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央央,龚婷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531—1号申请人:陆央央,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生,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龚婷琳,女,汉族,1986年1月6日生,住张家港市。申请人陆央央与被申请人龚婷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央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婷琳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陆央央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央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婷琳的银行存款12万元(保全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