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雪龙与吴波、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龙,吴波,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934号原告:张雪龙,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万峰,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波,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旭东、安徽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鹏,安徽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农贸市场7#楼4幢125户,组织机构代码59865492-1。法定代表人:周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横,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雪龙诉被告吴波、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鉴定及庭外调解期间为40日,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雪龙负担。审 判 员 曾兆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董方方书 记 员 王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