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建辉与翁秀明、黎兆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辉,翁秀明,黎兆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289号原告:李建辉,男,汉族,1956年7月7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朱志华,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翁秀明,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黎兆颜,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辉与被告翁秀明、黎兆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9.5元,由原告李建辉承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钱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