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杨爽、吉林市虹园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杨爽,吉林市虹园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2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市松江路71-1号。负责人:韩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爽,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虹园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虹园经济开发区一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杨爽、吉林市虹园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伊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