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祥辉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祥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4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祥辉,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祥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赣011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谢祥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谢祥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祥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谢祥辉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祥辉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