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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2717���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俞晓春与毛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春,毛紫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717号原告:俞晓春,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毛紫芳,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原告俞晓春与被告毛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俞晓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俞晓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