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葛学干与缪东生、胡银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学干,缪东生,胡银东,周宗政,宿迁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学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东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银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宗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东大街凤凰城A区02幢113室。法定代表人:李生才,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葛学干因与被上诉人缪东生、胡银东、周宗政、宿迁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0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葛学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葛学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葛学干撤回上诉;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上诉人葛学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万 焱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璐璐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