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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合红与朱冲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合红,朱冲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初2643号原告:徐合红,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献县,现住河北省献县(老电力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分计,男,1963年6月28日,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朱冲进,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原告徐合红与被告朱冲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徐合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分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冲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合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被告朱冲进借原告现金10000元,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献县支行为其转账,约定2个月归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仅还款5000元,剩余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付,无奈起诉。朱冲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转账凭证一张,上面载明2016年3月15日由原告徐合红6228481738016273074转入朱冲进6228480248123415478账户10000元,并由证人赵某出庭证实借款事实。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丈夫张分计和证人赵某去青岛期间,被告向证人及原告的丈夫借款,张分计用其妻子徐合红的农行卡给被告汇款1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给付5000元,现尚欠5000元,为此,原告起诉。以上事实有汇款凭证、证人证言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朱冲进借原告徐合红10000元,由原告的转账凭证及证人赵某予以证实,后原告及证人均表示被告已给付5000元,尚欠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朱冲进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冲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合红借款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冲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大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