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明欣与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欣,吴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210号原告:李明欣,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吴洁,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李明欣与被告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欣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世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