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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明欣与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欣,吴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210号原告:李明欣,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吴洁,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李明欣与被告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欣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世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