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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702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渠二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二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6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渠二玲,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渠二玲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丛建钢、被告人渠二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渠二玲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富强宏源市场“进财”糠果店购买糠果时,将店主王段孙女王某放在店内收银台处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985元、玫瑰金色“苹果”牌6Splus型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220元。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6205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物品均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王某,王某表示谅解渠二玲。上述事实,被告人渠二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渠二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2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渠二玲��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渠二玲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盗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在对其量刑时均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渠二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渠二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红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