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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5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袁怀清与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台子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怀清,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台子居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477号申请人袁怀清,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台子居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人钱洪炳,组长。袁怀清诉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台子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怀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台子居民小组在浏阳市枨冲镇财政所的土地征收款110638元。本院认为,袁怀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台子居民小组在浏阳市枨冲镇财政所的土地征收款11063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敢德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凤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