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雷、徐杉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雷,徐杉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李拥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雷,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新辉,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杉杉,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巨峰、姚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虞河花园30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173966XO。负责人:崔晓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红霞,系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李拥军,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上诉人王雷因与被上诉人徐杉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李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10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雷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依法减半收取462.50元,鉴定费2400元,均由上诉人王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韦 玮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