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冉旺鑫与彭古宜江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旺鑫,江容,彭古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735号原告:冉旺鑫,男,2002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冉义洪,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友,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容,女,1968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古宜,男,1966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冉旺鑫与被告江容、彭古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旺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冉旺鑫之法定代理人冉义洪负担。审 判 长 陆友林人民陪审员 韩 努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