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冉旺鑫与彭古宜江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旺鑫,江容,彭古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735号原告:冉旺鑫,男,2002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冉义洪,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友,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容,女,1968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古宜,男,1966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冉旺鑫与被告江容、彭古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旺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冉旺鑫之法定代理人冉义洪负担。审 判 长  陆友林人民陪审员  韩 努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覃 杰 微信公众号“”